第一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为加强剑阁人在成都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制定本章程。本会中文定名为“剑阁人成都同乡会”(简称“成都同乡会”),是剑阁籍人员在成都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成都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协会活动;
(三)成都同乡会要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创业,精诚团结,共同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成都同乡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会员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能够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
(三)工作、学习、生活在成都的剑阁人。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审查资格;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本会章程,努力进步,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协会会员服务的技能;
(二)执行协会决议,带头积极参加成都同乡会的建设,带动剑阁人士为改善剑阁人士在成都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
(三)坚持协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本会纪律,严格保守协会秘密,积极完成本会的有关任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统一,忠诚厚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协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六) 随时保持和协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协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维护剑阁人在成都的正常权益。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会有关会议;
(二)对本会的各项活动有建议和咨询的权力;
(三)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经理事会同意,可以组织对外开展联络工作;
(六)经理事会同意,会员可以本会名义,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工作;
(七)分享信息,得到协会及会员的帮助;
(八)协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协会给以负责的答复和帮助;
(九)对协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
(十)揭露有关组织和会员的违反道德或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为发展协会,有为剑阁籍人士宣传本协会的义务;
(二)协助协会干部做好管理及服务工作,为会员在成都工作提供信息和方便,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协会的发展和完善;
(三)联络和动员更多的学有所长的剑阁籍人士参加本协会;
(四)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一)因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的会员,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会。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协会组织
(一)本会为民间社团组织本团体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
(二)本会设理事会为领导机构,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连任三届。此外,本会可酌情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理事一名;
(三)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干事若干名组成,负责处理理事会委托的日常事务,协助理事会组织、安排本会的活动;
(四)名誉会长和秘书处成员可由剑阁同乡会或成都分会有名望的会员出任;
(五) 同乡会工作人员是协会事业的骨干,是会员的公仆。选拔本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 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办法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可接受会员或民间的赞助和捐赠作为会费的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秘书处设专人管理财务,并由该处向理事会提交经费收支情况的年度报表。
(六)协会依据经费帐务公开原则,经费使用由全体会员审查监督。
(七)协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发现这种违纪行为,协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活动安排
(一)由理事会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不少于一次(会员大会出席者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
(三)理事会每个季度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
(四)如有突发或重要事件,可由会长申请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五)每年度至少举行三次信息交流会(或节假日聚会等),确定协会发展规划,筛选协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每年必须通过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提议后进行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